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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0日 星期五

破解「試用期」3大迷思

🛡️✨試用期不是老闆說了算!
破解「試用期」3大迷思,你的權益一分都不能少!
 
🥺 年後轉職潮剛過,很多朋友正在努力度過新公司的「試用期」
但是!很多人誤以為試用期就是「試用」,
老闆可以隨便給薪水、隨時叫你走人?
錯錯錯!❌ 其實在勞動法令中,
根本沒有所謂的「試用期免責金牌」!
 
📕 薪水福利絕不打折,勞健保是標配!
如果面試時約定 #試用期沒加班費 或 #薪水低於基本工資 ,這些約定通通都是無效的,你的工資、工時、休假等福利,通通受到《勞動基準法》保障!
 
❌ 試用沒過?老闆不能叫你「自請離職」!
如果因為「不適任」要請你離開,雇主仍必須回歸勞基法,以 #不能勝任工作 依法將你資遣。 而且還要照規矩給付 #資遣費 給予 #預告期 以及 #謀職假!
  
⭕️ 延長試用要雙方同意,年資從第1天算!
老闆覺得還要再觀察,可以單方面延長試用期嗎?不行!這必須經過雙方協商同意,雇主不能片面決定。
 更重要的是,依據法規,你的「工作年資」是從受僱的「第一天」就開始起算,試用期也是算在年資裡面的喔!
 
💪試用期是勞資雙方互相認識、磨合的階段,
但合法的勞動權益絕對沒有試用期! 
遇到不合理的要求請勇敢說不!
 
#試用期 #勞動基準法 #資遣費 #年資計算 #勞工權益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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