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訂有「特別加保制度」,提供下列人員可以透過特別加保管道參加職災保險:
1.受僱於自然人雇主之勞工。(如受僱工頭之點工)
2.實際從事工作之自然人雇主。(如工頭)
3.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如平台外送員、街頭藝人等)
4.勞基法第45條第4項所定提供勞務之人。(指提供勞務之童工,如廣告童星)
民眾透過特別加保制度申報參加職保有5大注意事項👀✨
📍申報作業:最早可於預計工作日 (指定生效日期)之前10日內預先辦理,每次加保期間最長6個月。
📍投保薪資:分為基本工資、30,300元、34,800元、40,100元以及45,800元等5級。
📍投保費率:採單一費率,111年5月施行時為0.2%,嗣後每3年調整1次。
📍保險效力:自保險費繳納完成之實際時間起算,或繳費後自指定日期起算。
📍其他規定:已繳之保險費不予退還,且不得更改投保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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