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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2日 星期三

《刑事訴訟法》的「抗告」、「再抗告」以及「準抗告」說明

大家在看新聞或是查找判決書的時候,會不會覺得有很多法律用語看不太懂,很多名詞有點像又不太像,讓你不知道該如何分辨嗎?阿司的不定期法普小教室之「法律上的各種準」,今天要跟大家介紹《刑事訴訟法》的「抗告」、「再抗告」以及「準抗告」~
🛡️什麼是抗告?
抗告是一種當事人救濟的手段。當事人如果不服「法院」所作的裁定,可以直接向上級法院「抗告」;另外證人、鑑定人、通譯以及其他非當事人如果不服他們所受法院的裁定,也可以提出「抗告」。
不過,為了避免訴訟程序拖延,不是每一個法院作出的裁定都可以抗告。《刑事訴訟法》第 404 條第 1 項規定,關於管轄或是訴訟程序上所作的裁定,原則上不得抗告。但是如果是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限制出海、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變價、擔保金、身體檢查、通訊監察、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的裁定,或是對於限制辯護人與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的裁定,當事人可以抗告。
如果上級法院(此時又被稱為「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權人所提出的抗告為無理由,應該以裁定駁回;如果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應該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在有必要時,抗告法院也可以自己作出裁定。
🛡️什麼是再抗告?
所謂「再抗告」,顧名思義,就是針對抗告「再」次提起的「抗告」。按照《刑事訴訟法》第 415 第 1 項規定,抗告權人對於抗告法院所作的裁定,原則上不得再行抗告,但如果是針對以下幾種情況的法院裁定,額外允許抗告權人可以提起「再抗告」:
一、駁回上訴的裁定
二、因上訴逾期聲請回復原狀的裁定
三、聲請再審的裁定
四、對於數罪併罰定執行刑的裁定
五、法院針對疑義或異議聲明的裁定
六、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所受的裁定
🛡️什麼是準抗告?
「抗告」跟「再抗告」都是針對「法院」所作的裁定提起救濟。至於「準抗告」,則是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的處分來聲明不服。換句話說,「準抗告」是由「受處分人」針對「個別法官或檢察官」的處分提起。
🛡️與「抗告」或「準抗告」相關的憲法判決
看完前述這些規定以後,不知道大家會不會好奇,除了被告本身以外,幫助刑事被告打官司的辯護人,可以針對法院的裁定、個別法官或是檢察官的處分提起「抗告」或「準抗告」嗎?一起來看兩則相關的憲法法庭判決吧!
📍111年憲判字第3號【被告之辯護人對羈押裁定抗告案】
關於法院做成的羈押或延長羈押裁定,大法官認為,雖然《刑事訴訟法》第 403 條,沒有將被告的辯護人明文規定在條文內,但也沒有對辯護人設有排除性的特別規定,因此就《刑事訴訟法》第 403 條及同法第 419 條規定整體觀察,關於抗告權人的範圍,仍應準用同法關於「上訴權人」的規定。對被告的辯護人來說,為了有效保障被告的訴訟權,在準用同法第 346 條後,被告的辯護人對於法院羈押或延長羈押的裁定,除了與被告明示意思相反以外,當然可以為了被告的利益而抗告,這樣才沒有違背憲法第 8 條保障人身自由及第 16 條保障訴訟權的意旨。
📍115年憲判字第1號【辯護人對羈押處分提起準抗告案】
延續 111年 憲判字第 3 號判決,在「被告的辯護人是不是可以對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關於羈押的處分提起準抗告」這個問題上,大法官認為,《刑事訴訟法》第 416 條第 1 項第 1 款關於「準抗告」的規定,仍有同法第 419 條的適用,因此在準用同法第346條上訴權人的規定後,關於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關於羈押的處分,被告的辯護人,除了與被告明示意思相反以外,可以為被告的利益而聲請法院撤銷或變更,這樣才符合憲法第 8 條保障人身自由及第 16 條保障訴訟權的意旨。
想了解其他法律上的「準」,請參考留言區連結,還有兩則完整憲法判決內容哦👇👇

📍法律上的準
https://lihi3.me/ON9Sr

📍111年憲判字第3號
https://taiwangov.com/BDWmV

📍115年憲判字第1號
https://taiwangov.com/NZ3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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