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重要‼️🔷注意❗️部分原住民族人喪失身分資訊🔷
📍對象:依據民國90年1月17日公布之《原住民身分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父母離婚,或有一方死亡者,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由具有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行使或負擔者,其無原住民身分之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取得原住民族身分者。
📍《原住民身分法》相關修法沿革
一、110年1月27日修正第4條:刪除第3項「前項父母離婚,或有 一方死亡者,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由具有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行使或負擔者,其無原住民身 分之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
二、113年1月3日修正第5條:增列第1項第4款「依本法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修正施行前之第4條第3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未於本法112年12月18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算2年內,取用或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原住民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或從原住民父或母之姓。」
📍法律效力:未於115年1月5日(原本應於1月3日前,因遇假日順延至1月5日)前依法至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喪失原住民族身分」。
📍身分延續或再取得方式
(一)身分延續──115年1月5日前攜帶個人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至任一戶政事務所*擇一*辦理以下事宜:
1、取用原住民族文字的傳統名字。
2、並列原住民族文字的傳統名字。
3、從具有原住民身分的父或母之姓氏。
(二)身分再取得──不及於115年1月5日前辦理者,得於任一時間,攜帶個人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至任一戶政事務所*擇一*辦理以下事宜:
1、取用原住民族文字的傳統名字。
2、並列原住民族文字的傳統名字。
3、從具有原住民身分的父或母之姓氏。
-
✏️___舉例說明___✏️
小Q於民國84年出生,母親為原住民,父親為非原住民,小Q從父姓,而父母在民國92年離婚,由母親負擔撫養義務,則小Q當時按《原住民身分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得不改其姓氏,取得原住民族身分。
然而,在113年1月3日修法後,小Q需要在115年1月5日(原本應於1月3日前,因遇假日順延至1月5日)前,攜帶個人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至戶政事務所辦理身分延續作業。
-
🙏以上資訊提供族人鄉親參考,請務必留意相關時效🙏
▪相關報導:https://www.ksnews.com.tw/e/57740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