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醒
依《原住民身分法》110年1月27日修正前第4條第3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的 #部分族人,須於115年1月5日前至戶政事務所完成補登記(例如:取用/並列原住民族傳統名字,或改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才能繼續維持原住民身分。
🔹請放心,原住民身分不會在當日立即喪失
🔍若未在115年1月5日前完成補登記,怎麼辦?
逾期辦理流程:
·自115年1月5日起30天內,仍可至戶政事務所完成補登記。
·逾30日仍未辦理者,戶政事務所將寄發書面通知個別族人在一定期限內辦理。
·經通知仍未辦理者,將依法廢止原住民身分(暫時喪失),但仍可依《原住民身分法》重新辦理登記,#並非永久失去原住民身分。
🔹不是所有族人都會喪失原住民身分
🔍若您符合以下任一條件,不受本次修法影響:
·生父母都是原住民
·民國90年1月1日前取得身分者
·已「取用或並列所屬原住民族傳統名字」或「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
📍如有疑問,歡迎洽詢:
各地戶政事務所或原民會業務單位
📞(02)8995-3456 分機 3071、3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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