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應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設置性騷擾申訴管道或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
1. 為防治性騷擾之發生,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僱用10人以上未達30人之雇主,需依法設置處理性騷擾之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電子信箱或其他指定之申訴管道;而僱用30人以上之雇主除須設置性騷擾申訴管道外,亦依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
2. 雇主須將上述申訴管道和相關懲戒規範公開揭示,公開揭示得以書面、電子資料傳輸或其他可隨時取得查知之方式為之,以利受僱者或求職者後續申訴作業。
3. 上述申訴管道及相關懲戒規範之訂定內容可詳閱「性別平等工作法」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亦或可至臺北市政府勞動局(https://bola.gov.taipei/)之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法—職場性騷擾防治專區查詢。
參考法規:
性別平等工作法:https://reurl.cc/GnrlbZ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https://reurl.cc/Q5ZyYo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法—職場性騷擾防治專區:https://reurl.cc/Z47zQ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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