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丈夫的不動產,要先處理好這2個問題!否則會多繳稅?
夫妻一方驟然離世,此時複雜的房地繼承問題,如果沒有處理好,往往會成為意想不到的煩惱。
此時我會建議,先找回生活的步調,並且考慮
1. 丈夫留下來的房子或土地要不要賣?
2. 用什麼”法律關係”來繼承?
如果夫妻所居住的房地是丈夫的名字,太太也希望能居住到終老,決定不要賣的話,太太繼承丈夫的房地,未來不會出售,太太本人就不會碰到繳交房地合一稅或土地增值稅的問題。
但如果太太希望繼承丈夫的房地後,將會出售這繼承的房地,就要特別小心了!
例如:丈夫在111年8月1日購買房地,一年後過世,太太繼承房地後在113年5月20日出售,因為持有時間短於2年,房地合一稅率高達45%。
此外,如果太太決定繼承房地後要出售,更要注意太太是用什麼”法律關係”來繼承? 未來出售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基礎不同:
A 以繼承權 取得房地,是以丈夫過世時(113年)取得房地的公告價做計算基礎。
B以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取得房地,是以丈夫原始購買(111年)取得房地的公告價做計算基礎。可能會比繼承權 取得房地, 繳交比較多的土地增值稅。
我的夥伴 周依潔律師 po文中仔細分析,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與「#繼承權」的土地增值稅差異,連結放在留言區。
情緒不能解決繼承的問題,正確運用法律,才是避免煩惱的最佳方案❤️
恩典法律事務所Glory Law Firm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