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對象:設籍並實際居住於該縣市,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家庭總收入、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家庭財產應計算人口範圍:除戶內人口外,包括下列對象:
(1)配偶。
(2)一親等直系血親,例如:父母、子女。
(3)同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例如:祖父母、孫子女。
(4)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例如:戶內人口有被家人申報扶養,也會計算報該名納稅義務人的財稅。
以戶籍為單位提出申請,在福利審查通過後,戶籍內人口即為享有福利者。
申請地點:戶籍地公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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