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給付申請】📢
若您最近遭受資遣有生活困境,您可以在尋找工作期間申請失業給付減輕經濟壓力,並且重返職場!
📝 申請資格如下:
1. 年齡及身分:
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的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受僱勞工)。
包含本國籍勞工以及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的國民結婚、獲准居留的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
2. 非自願離職:必須是非自願的原因離職,例如:
公司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
根據勞動基準法的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定期契約屆滿,且在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並且在離職後逾1個月未能就業。
3. 就業保險年資:在離職的前3年內,就業保險年資必須合計滿1年以上(雇主、職業工會加保及參加職訓者無投保就業保險)。
4. 工作能力及意願:需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5. 求職登記:需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並在14天內未能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如果你符合以上資格,想申請失業給付,請洽詢臺北市就業服務處各就業服務站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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