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公司在面試時,會要求求職者附上「良民證」用來證明無犯罪紀錄,出國留學也可能會有此要求。那麼,只要被告就會有「前科」嗎?
多數人的認知都是:沒有前科=沒有案底=可以申請到良民證
但其實這個觀念對也不對,因為大部分人指的前科是指「刑案紀錄」,而刑案紀錄是不會全部出現在良民證上的。
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3、6條規定,刑事紀錄證明必須是經「判決確定」的紀錄才算,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1️⃣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1條第1項規定者。
2️⃣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3️⃣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4️⃣受免刑之判決者。
5️⃣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6️⃣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7️⃣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5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因此只要不是「直接被抓去關」的,除非為累犯,否則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基本上是不會有紀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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