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投保單位於規定之繳款期限繳納保險費,以免受罰。
投保單位如積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經加徵滯納金至應納費額20%後,仍未繳納且情節重大者,將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8條第2款規定,裁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公布投保單位違規事項之名譽罰。
⏰繳款期限說明
以113年2月份的保險費為例,依規定應於3月底前繳納 (113年3月31日因適逢週日,得順延至113年4月1日),並得寬限15日,至遲應於4月15日前繳清。
保險費繳納方式詳細資訊⏩ https://www.bli.gov.tw/00063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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