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公布◗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
名稱由「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修正為「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並於113年3月8日施行。
➊ 設置申訴管道
僱用受僱者10人以上未達30人之雇主,應設置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
➋實施教育訓練
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雇主,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公開揭示;定期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設申訴處理單位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
➌專業人士調查
僱用受僱者100人以上之雇主,除設申訴處理單位外,應組成申訴調查小組調查性騷擾申訴案件,成員應有具備性別意識之外部專業人士。
➍心理諮商協助
僱用受僱者500人以上之雇主,因申訴人或被害人之請求,提供至少2次之心理諮商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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