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回捐給公司,尤其是社福機構/宗教組織等捐助單位,曾有要求員工薪資回捐,是否合理?是否要裁罰?
答:1.依據『勞動基準法 第22條』
a.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b.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2.是要裁罰。
工資是勞工工作獲得的報酬,雇主應依勞動契約約定的工資數額,全額直接給付。社福機構/宗教組織等曾有要求員工薪資回捐的情況,導致員工基本生活困境。
這種一次每月捐出一定金額的工資,未依約全額給付工資予勞工,如經查明確有相關事實,若雇主未依照『勞動基準法 第22條』規定給付工資全額,有違反『勞動基準法 第79條』工資給付規定,將以違反法令規定將裁處2萬元至100萬元以下罰鍰,應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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